单词 | Gretna Green marriage |
释义 | Gretna Green marriage 格雷特纳·格林婚姻 1940年前,在苏格兰只要双方在两个证人面前宣布或书面证明自愿结为夫妻,即可成婚。因此常有英格兰的青年男女,为逃避父母的反对,通过边境私奔至苏格兰境内的格雷特纳·格林村成婚。1856年的《布鲁海姆法》〔Lord Brougham's Act〕规定结婚双方必须有一方婚前在苏格兰住满21天。1940年起,除某些例外,在苏格兰结婚必须由牧师主持或经授权的民事注册官办理。尽管如此,仍不断有成对的情侣为逃避其本地法律关于不到一定年龄结婚必须获得父母同意的限制,来到格雷特纳或苏格兰的其它地方结婚。苏格兰法律不要求取得父母的同意,只需婚前住满21天并举行宗教的或世俗的仪式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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