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词 | monopoly |
释义 | monopoly n. (1) 垄断 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用语,指通过统一利益、管理或通过协议和联合行动来限制竞争的做法,结果导致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控制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生产、供应或销售。通常认为,是否构成垄断需依具体法律的规定来判断,但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尽一致。在英国,根据1948年和1965年《垄断与兼并法》〔Monopolies and Mergers Act〕,当上述控制达到当地或国内市场份额的1/3时即构成垄断;而这一比例在1973年《公平贸易法》〔Fair Trading Act〕中被降低,即公司被禁止控制一种商品或服务供应的1/4以上的市场份额。在美国,根据《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垄断是一种可能导致刑罚和剥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包含两项要素:1在相关市场内拥有垄断力量或势力〔monopoly power〕,即固定价格和排除竞争者的能力;2故意获取或维持此种垄断力量或势力,且不是由于高级商品、商业精明或历史性意外事件的结果发展演变而成的。通过联合和共谋来获取或维持将竞争者从贸易或商业的任何部分排除出去的行为即构成违反《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垄断〔monopolization〕,只要行为人拥有排除实际或潜在竞争者的能力和行使此项能力的意图和目的。 (2) 垄断权;垄断性经营权;专卖权 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用语,指由政府授予的,可由一人或数人、一家公司或数家公司享有的特权或特别优惠,包括经营某一特定商业或贸易、特定物资生产的独占性权利,以及控制某一特定商品的批发、销售。 (3) (专利法)垄断权 专利权人对其专利发明所享有的垄断性权利,即专利权。现代的趋势是,通常称「独占性权利」或「专属性权利」,即指专利发明人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和出售的权利,而不称作垄断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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