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词 | jurist |
释义 | jurist n. 法学家 本词并无精准的含义。一般来说,那些非常精通法律的人可称为「法学家」。「法学家」可能是法官或执业律师,但更多是指着名的法学学者、法学着作家。在英国英语中,本词指对法律思想及法律着作或文献作出卓越贡献的人。在美国英语中,本词用法不那么严格,更多指各个层次的法官,甚至指那些从事非学术性活动、广受尊敬的执业律师,美国英语中一个常见的错误就是将「jurist」与「judge」混同。在古罗马,职业性质的法学家是渐次出现的。在共和时期及其后,法学家阶层享有很高的地位,大部分领有执法官或元老院成员级别的官职。法学从日常实际事务渐渐转向理论问题,法学研究获得相当程度的拓展。公元1-2世纪,法学家的教育职能更为明确和学理化,在图拉真〔Trajan〕与哈德良〔Hadrian〕时期,罗马的法学达到其发展的高峰。在优士丁尼时期,法学家属于职业团体,官僚法学家包括那些在帝国谘议会以及负责起草敕令与法令的法学家。其他的还包括专注学理的法学家及实务咨询的法学家。然而,独裁制限制了法律的发展。自罗马法研究复兴之后,「法学家」主要指那些通过其着述与研究或教学,将法律规则予以条理化并探求法律的历史与哲学,大大影响了法官及立法机构,对法学研究作出确实的贡献的人。在欧洲,普芬道夫、波特伊尔〔Pothier〕及萨维尼享有这一称誉。在英格兰,黑尔〔Hale〕及布莱克斯通是当之无愧的法学家。美国的肯特与斯托雷被公认为是负盛名的「法学家」。近现代,梅因、戴雪、安生〔Anson〕、波洛克、梅特兰、萨蒙德〔Salmond〕、霍兹沃斯〔Holdsworth〕可归为「法学家」。那些思想卓着的法官如阿特金〔Atkin〕、林德里〔Lindley〕、斯库尔顿〔Scrutton〕、霍姆斯〔Holmes〕也享有「法学家」之称誉。在现代,法学家的职能多样,主要包括对立法、法院的判决以及评论性出版物的批评、考察,在广泛领域内展开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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