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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词 escape of dangerous things
释义 escape of dangerous things
危险物的逸出(或泄漏)

英国侵权法中的一项原则,始见于1868年赖兰兹诉弗莱彻〔Rylands v.Fletcher〕一案的判决。若某人为自身目的而在其土地上保留非土地自然之物,且该物的逸出或泄漏将构成危害,则行为人应自担风险控制其危害,并初步〔prima facie〕构成赔偿因危险物逸出或泄漏的自然结果而造成的所有损害的责任。危险物的逸出或泄漏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失。它适用于蓄水、引起火灾、造成地动或爆炸等案件。其抗辩理由是:不可抗力、原告的过错或原告的同意、第三人的行为
。(→Rylands v. Flet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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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0 0:5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