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Court of General Quarter Sessions of the Peace
(1)〈英〉季审治安法庭 在每个郡〔county〕设立的由两名以上治安法官〔justices of the peace〕组成、行使由治安委员会〔commission of the peace〕或特定制定法赋予他们的刑事案件管辖权,每季开庭一次的刑事法庭。但在米德尔塞克斯〔Middlesex〕郡,则是每月开庭两次。不是每季开庭一次而是在其他时间开庭的则称为一般治安法庭〔general sessions of the peace〕。季审治安法庭由1971年《法院法》〔Courts Act〕废除,其原有的大部分管辖权转归刑事法院〔Crown Court〕。
(2)〈美〉季审治安法庭 以前在新泽西州〔New Jersey〕存在的刑事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