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书程式诉状〔formula〕的前段部分。为原告利益的前书是用以声明请求的范围,为被告利益的前书则用以声明免于或对抗诉讼的内容。后者在后来被改为抗辩。(→praescriptiones)
(2)时效在收回土地之诉中被告的一项辩护理由。被告作为所有人持续占用财物达到规定期限时,即可主张取得财物的所有权。又可称为长期时效〔praescriptio longi tempo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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