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词 | leg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Canada) |
释义 | leg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Canada) (加拿大)法律教育和培训 1797年规定在准许从事法律实务之前,须作过5年律师学徒〔articles〕或书记员。后来持有大学文凭的人被免去了这项要求。在每个省,是否允许从事法律实务,一直是由各省的律师公会〔Law Society〕掌握。从19世纪中期起,一些法学院相继成立。到20世纪后期,作过一段短期律师学徒以后进入大学法学院的模式已建立起来了。其法学院受美国最好的法学院的影响很大,并且与美国法学院,而非与英国法学院更为相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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