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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词 leg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England)
释义 leg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England)
(英格兰)法律教育和培训

各大学在宗教改革〔Reformation〕之前仅研究罗马法和教会法,而对英格兰法实践的教育和培训,则在四大律师公会〔Inns of Court〕中进行,并由其主持。但是,到17世纪后期,实际上并不存在任何被承认的对英格兰律师的教育,直到1729年,律师学徒训练制〔apprenticeship for solicitors〕才出现。1720年伍德〔Wood〕所着的《英格兰法原理》〔Institute of the Laws of England〕是近代写作系统法律教科书的第一次尝试。1758年,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被任命为瓦伊讲座教授〔Vinerian Chair〕,并于1765-1768年间出版了他的四卷本《英格兰法释评》〔Commentaries〕,这是以其教授内容为基础写成的。他的成就首先在于以一种系统的方法确立了普通法的主要规则,以使其具有合理的体系;其次,用宜于阅读的英语文体写成;第三,使普通法成为受知识界尊重的研究课题,使之同罗马民法〔civil law of Rome〕一样适合于大学。1850年,牛津大学设立法律与近代历史学院〔School of Law and Modern History〕,1872年两学科各自分开。在剑桥大学,1800年设立唐宁讲座教授〔Downing Chair〕,并于1858年开始举行法律荣誉学位考试〔Law Tripos〕。1852年,四大律师公会联合建立了法律教育委员会〔Council of Legal Education〕,并开始设立课程,1872年规定了加入律师协会〔Bar〕必须参加的强制性考试。现在许多新的大学甚至一些理工大学都开设法学研修课,各学科也都有适合学生学习的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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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3: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