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letters of marque and reprisal
(1)捕拿特许证 在交战期间由交战国授予私掠船在公海上攻击敌国船舶并扣押其财产的特许证。
(2)报复特许证 根据国际法,如果一国的国民遭到另一国国民的侵害并且该侵害人所属国存在着拒绝公正处理的情况,则受侵害人所属国即可颁发报复特许证。据此,特许证的授受人不论何时发现侵害人所属国的国民或其财产,都可进行扣押,直至获得赔偿。报复行为只有在公正处理被明显且公然拒绝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由于国际条约及实践发展的结果,现代的报复行为局限于由军舰或经特别授权的私人船舶在公海上对商业财产的扣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