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词 | Charter of Liberties and Privileges |
释义 | Charter of Liberties and Privileges 〈美〉《自由和特权宪章》 1683年纽约殖民地首届民众大会所通过的第一部法律,根据该法律,民众大会根据英国的习惯,由代表市镇和民众的自由民组织成立。它有权召集会议和休会,并决定其成员资格。所有的税赋的征收需通过该民众大会决定。自由民被授予享有公民权和财产所有权。司法程序,包括由大陪审团决定起诉、陪审团审理以及保释制度等在内也由此规定。当殖民地领主约克公爵即位成为詹姆斯二世时,英国贸易大臣以该宪章与英国国会的至上性相违背为由而否决了它。纽约随后纳入新英格兰,此事助长了人们对詹姆斯二世的极大不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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