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vitude n.
(1) (大陆法)地役;役权;地役权 为他人的便利和利益而在某一财产上设立的负担,对他人而言,则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它来源于罗马法的役权〔servitus〕,相当于普通法中的地役权〔easement〕,两者的区别在于:servitude重在指财产负担关系或设立负担的财产,easement则指便利、利益或获得便利、利益的财产。役权可分为两大类:人役权和地役权。人役权〔personal servitude〕是指为特定人的利益所设立并至该人死亡时终止的役权,又可分为三种——用益权〔usufruct〕、使用权〔use〕和居住权〔habitation〕。地役权〔real servitude〕也写作「predial servitude」或「landed servitude」,是指为某一土地的便利和利益而设立的役权,其期限与土地相始终,不因该土地所有人的死亡或变更而受影响。在罗马法上,地役权又可分为田野地役〔rural servitude〕与城市地役〔urban servitude〕。田野地役是为土地耕作便利而设立的地役权,例如在供役地上通行的权利,或者取水、采掘砂土、伐木料的权利;城市地役是为某一土地上的建筑物的便利而设立的地役权,例如支撑、(2)望、阴沟排污等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城市地役所指的建筑物并不限于城市中的建筑物)。役权还可分为积极役权和消极役权。积极役权〔positive servitude〕是指供役地的所有人有义务允许或容忍他人在自己的财产上实施某种行为;消极役权〔negative servitude〕则只是禁止供役地所有人对自己财产进行某些方式的使用,而该使用方式将损害需役地人的便利或利益。 (→easement)
(3)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
(4)奴隶或农奴的地位
(5)〈英〉学徒身份 据此而有权自由进入自治城市〔borough〕或城市公会〔city companies〕。
(6)奴役(状态) (→Thirteenth Amendment;involuntary servitud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