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词 | Devitt Committee Report |
释义 | Devitt Committee Report 〈美〉德维特委员会报告 1978年,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Warren Burger〕根据美国司法会议的一项决议任命24位着名法官、律师和教授组成一个以爱德华·德维特〔Edward Devitt〕法官为主席的委员会,以考虑对准予在联邦法院执业的律师的资格作统一规定。该报告的10条建议是:1在联邦法院执业的律师必须经过考核,并且有4次庭审经验(至少有两次是参加实际的庭审);2新规定出台之前已被联邦律师协会授予资格的律师不需要参加考核;3各地区适用统一考核标准,并成立地区录取委员会;4各地区建立对律师表现的审查制度,以促进在该地区执业的律师的工作表现,并成立地区律师表现审查委员会;5地区法院应制定学生实习规则,为2-3年级的法学院学生提供参与实际办案的实习机会;6法学院在法院、律师协会的支持下,为学生设立实习课程;7地区法院与律师协会和法学院合作,定期举办法律实务研讨会;8建立司法会议执业律师录取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Admission to Practice of the Judicial Conference〕,监督全国统一标准的适用;9司法会议执业律师录取委员会应负责研究测试庭审技能方法的制定、律师协会成员保持资格的需要、举办继续法律教育项目的可行性等;十对美国律师协会〔ABA〕制定的《律师职业责任法典》〔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进行审查,以便在法庭辩护的标准方面给予更具体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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