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创立人将财产转交或转让给他人的人,该他人即为第三人利益的受托人;为信托提供对价的人,即使在形式上可能由他人设立信托亦然。如某死者曾向他人付出代价,该他人根据死者的指示,在特定情事出现时将其有使用权的财产转让。此时,信托创立人为死者。
(2)财产授予人;财产让与人根据财产授予证书。
(3)财产捐赠人;财产赠与人根据财产授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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