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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词 clerk to the justices
释义 clerk to the justices
〈英〉法官的书记官

依1949年《治安法官法》和经修改的1965年《治安法官法》〔Justices of the Peace Act〕,只有有五年执业经验的出庭律师〔barrister〕或事务律师〔solicitor〕,或曾为法官的书记官的助手,或具备该法所要求的能力者,才可被任命为法官的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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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3 8: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