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词 | Statute of Acton Burnel |
释义 | Statute of Acton Burnel 〈英〉《阿克顿·伯纳法》 在《王国法令》〔Statutes of the Realm〕中称「Statutum de Mercatoribus」,由爱德华一世及其谘议会于1283年在什鲁斯伯里王国会议〔Parliament of Shrewsbury or Acton Burnel〕上通过。该法虽经民众派出的代表参与讨论,但民众却未参与其表决通过。该法旨在为商人收回债款提供便捷快速的救济,但在1285年《威斯敏斯特法Ⅱ》〔Statute of Westminster Ⅱ〕中的《商人法》〔Statum Mercatorium〕颁行之前它实际上是一纸具文。该法于1863年被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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