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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词 vice-chancellor
释义 vice-chancellor
n.

(1)
〈英〉副御前大臣;御前大臣助理
1813年创设的一个英格兰的司法官职,目的在于协助御前大臣〔Lord Chancellor〕行使衡平法方面的初审权。副御前大臣只能对由御前大臣特别授权的案件作出判决,同时还可以处理向御前大臣及后来的衡平分庭上诉庭上诉的案件。1842年又任命了另外两名副御前大臣,但三个副御前大臣的建制直到1852年才固定下来,这两名新增的副御前大臣部分地接管了财税法庭衡平法方面的事务,每一位副御前大臣都与御前大臣及其他法官分别坐堂听审。1873年司法改革开始后,副御前大臣变成了高等法院的法官,但仍保留副御前大臣的称谓,不过《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规定他们的继任者应被称为高等法院的法官。副御前大臣的称谓于1970年恢复,当时御前大臣被授权从高等法院衡平分庭的常任法官中任命一位副御前大臣,作为衡平分庭的日常首脑负责分庭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副御前大臣和掌卷法官〔Master of the Rolls〕是衡平法庭的初审法官,通常情况下最为年长的副御前大臣组织一个上诉庭,受理来自郡法庭和兰开斯特衡平法庭的上诉案件。

(2)
〈英〉御前大臣助理
早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在御前大臣〔Chancellor〕空缺时就有被任命为御前大臣助理〔Vice-chancellor〕的情况,他们负责保管国玺〔Great Seal〕,但他们与今天意义上的副大法官已是大相迳庭。

(3)
〈英〉兰开斯特公爵领地副大法官
履行领地长官〔Chancellor of the Duchy of Lancaster〕之职,1971年后成为巡回法官。
(→Chancellor of the Duchy of Lancaster)

(4)
〈英〉副校长;校行政首脑
英国牛津、剑桥等大学中的行政首长,是名誉校长〔chancellor〕的代理人。

(5)
〈美〉某些州衡平法院主审法官的代理(→chancel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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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0 0:3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