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词 | doctrine of attraction |
释义 | doctrine of attraction 吸收理论 当某可继承男爵爵位〔barony in fee〕被授予一位以限嗣继承方式享有伯爵爵位的男性封臣后,男爵爵位的继承随伯爵爵位一道进行,不可分离,即前者为后者所吸收。但在英格兰,1640年该原则被否定。在当时的一个案件「Grey de Ruthin Case」中,上议院认为当伯爵爵位被废除后,男爵爵位仍可由其继承人继承。1688年该原则在费次沃特〔Fitzwalter〕案中最终被否定,当时伯爵爵位最终保有人无合格继承人承继伯爵爵位,但仍有继承男爵爵位的继承人。在苏格兰,该理论据信仍在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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