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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词 duress
释义 duress
n.

强迫;胁迫
拉丁文为durities,指以身体伤害、打击或非法拘禁方式迫使他人为某一行为,此为严格意义上的胁迫。或以杀害、遭受身体伤害或非法拘禁相威胁而迫使他人为某一行为,此为威胁〔menace〕,或恫吓胁迫〔duress per minas〕。并且,胁迫还包括针对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威胁、打击或拘禁。因此,胁迫可归结为某人用以迫使他人违背其自由意志从而为或不为某行为的任何非法威胁或强制〔threat or coercion〕。在刑法上,行为人在他人胁迫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根据一定条件可以进行合法辩护。而考察是否存在胁迫须按主观标准予以确定,即被胁迫者的自由意志是否已被遏抑,而不是凭一般具有通常的勇气与毅力的人的自由意志是否被遏抑来加以判断。在合同法上,英格兰法认为,因胁迫而从事的行为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某人因胁迫而与人缔结合同的,其可在事后请求宣告合同无效,如果合同是在作出胁迫以后签字的,则该合同是可撤销的,除非能够证明该胁迫对合同的签字未产生任何作用。根据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Restatement, Second, Contract〕第174、175条,以身体强制的胁迫方式所缔结的合同是无效的〔void〕,并且,如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所作的同意表示系受他方当事人的不正当威胁,从而使该当事人失去合理的选择〔reasonable alternative〕,则该合同可由该当事人撤销。另外,胁迫还可以作为违约或侵权行为的抗辩理由。严格言之,并不存在针对某人物品或财产的胁迫。但是,若某人对其被他人违法扣押之财产,须付款以获取财产占有权,或其须对合同义务履行支付超额代价的,则其可以请求返还。在苏格兰法上,它被称为暴力与恐惧原则〔force and fear〕,源于罗马法的「基于胁迫行为的诉讼」〔actio quod metus causa〕。在教会法中,暴力或胁迫导致婚姻仪式在法律上无效〔ipso jure void〕,现在,它只是使婚姻可撤销〔voidable〕。
(→business compulsion; coercion; economic duress; extortion; undue influ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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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0 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