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词 | Judge Ordinary |
释义 | Judge Ordinary 〈英〉常任法官 1875年《婚姻案件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规定设立离婚和婚姻案件法庭〔Court for Divorce and Matrimonial Causes〕,并规定遗嘱检验法庭〔Court for Probate〕的法官以常任法官的名义同时为该法庭的法官,对该法庭所管辖的案件进行初审。1873-1875年《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s〕将其管辖权转归高等法院,常任法官成为遗嘱检验、离婚和海事分庭的庭长,现为家事分庭的庭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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