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词 | rule of four |
释义 | rule of four 四個原則(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90年代為減少沉重案件負擔的一種方法,即經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四個案件中都有普遍性重要法律問題方可複審,其中請求上訴的將予以複審。另外,在每周秘密會議討論備審案件目錄的案件時,至少有4名大法官必須一致同意某個案件值得聽審,並經全體大法官充分考慮方可聽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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