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procurator fiscal 〈蘇格蘭〉財務檢察官;地方檢察官 原是古代蘇格蘭的官員,是財務或財政方面的訴訟代理人〔procurator〕,在17世紀時被承認為郡法院的檢察官〔prosecutor〕。直到1907年他們還是由郡長任命,但在18和19世紀中已逐漸上升為總檢察長〔Lord Advocate〕的官員。現在的地方檢察官由總檢察長任命,應具有出庭律師或事務律師資格,除在部分偏遠地區外,他們屬於文職官員,且禁止其從事私人執業律師活動。現在蘇格蘭的每一郡法院所屬地區設一名地方檢察官,並配有助理和副手,他們的主要職責是偵查刑事犯罪、預先詢問證人,就起訴方式取得總檢察長和王室法律顧問〔Crown Counsel〕的指示,在郡法院和地區法院提起公訴,調查突發性且可疑的死亡事件(在蘇格蘭沒有驗屍官〔coroner〕)等。此外,他們還替財政部門收取在他們起訴的案件中對當事人判處的罰金。作為公訴人,他們享有許多特權以及在惡意控告〔malicious prosecution〕之訴中的豁免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