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词 | 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 of 1993 |
释义 | 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 of 1993 (美)《1993年家庭及醫療休假法》[克林頓上任以來所正式簽署的第一項重要的勞工法律。此法規定雇傭員工達50人以上之雇主應給予其雇傭期一年以上之正式受雇者(regular employees)為期12周的無薪特別假,以照顧新生兒、剛收養之孩童或罹患重病之近親等。此法已於1994年2月正式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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