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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词 Erie R. Co. v. Tompkins
释义 Erie R. Co. v. Tompkins
(美)伊利訴湯普金斯[指1938年美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一起具有裏程碑意義的案件。該案件經聯邦最高法院(由布蘭代斯大法官代表聯邦最高法院以8比0表決)裁定:凡在 聯邦法院所進行的訴訟,除涉及美國憲法和美國法律所調整的事項外,任何案件所適用的法律都應是聯邦法院所在地的州法。此案推翻了1842年Swift v. Tyson案確立的在這類案件中應適用聯邦普通法(Federal Common Law)的先例。後一案件造成近百年之錯誤,所以Erie案成為 美國曆史上唯一聯邦最高法院承認自己犯有侵犯美國憲法保留給州的權利的違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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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4 14: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