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词 | ente di ragione |
释义 | ente di ragione (意)理性的實體[指意大利的二分理論。從犯罪是一種自在的危害、其存在與立法者的法律規定無關,即 “理論的實體”這一前提出發,認為犯罪由兩種本體性因素構成。這些因素被稱為 “力” (forza),包括犯罪的“物理力”(forza visiza)和“精神力”(forza morale)。 這相當於現代刑法學中犯罪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物理力”即主體的行為,“精神力”即指行為人的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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