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词 | guaranty |
释义 | guaranty n. 保證(書、人),擔保(品、人),抵押物 See: absolute ~; conditional ~; contingent ~; continuing ~; general ~; irrevocable ~; limited ~; special ~; specific ~Q. ~ bond擔保債券/~ clause保證條款(等同guarantee clause)/~ company擔保公司(也稱為surety company)/~ contract保證合同/~ fund(銀行的)擔保基金(指互助儲蓄銀行通過繳納或出自收益而建立的用於擔保損失的基金)/~ insurance擔保保險(指為他人履行某種義務等進行的擔保,也稱為surety insurance)/~ letter of credit擔保信用證(也稱為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mark保證商標(又稱證明商標“certification mark”)/~ money 保證金/~ money for antecedent 押金/~ obligation保證義務/~ period 保證期(間),擔保期(間)/~ savings bank 保證儲蓄銀行/~ society 保證團體(替人做擔保的團體)/~ stock擔保股票(指一種儲備借貸協會發行的紅利有擔保的股票)/~ traveler draft 保證旅行彙票/~ treaty(國家之間的)擔保條約(也稱為 quasi-guarantee treaty, pseudo-guarantee treaty)/~ trust company 擔保信托公司,保證信托公司P. ~ of collection 收款擔保,托收保證(債權人窮盡對主債務人的所有救濟方法後方能要求擔保人償付)/~ of payment支付擔保/~ of trust worthiness 可靠的擔保,有信用的擔保O. ~ unconditional不附帶任何條件的保證 Com.:guaranty, suretyship和warranty均有擔保或保證的含義,且有時還可以交替使用,但它們之間仍有不少差異。其區別主要在於在指合同時,guaranty所指的是對他人(another)所作的一種屬附屬性質的擔保,如在合同中,guaranty所作的擔保,僅應被視為是原合同的一種附屬合同,對擔保人不構成任何主要責任,他(她)僅應對其他人的違約或過失負賠償責任而已,且guaranty所指的也常是對某些瑕疵或事故的一種有條件的附屬擔保,故其等同“一般擔保”或“賠償責任保證”,債權人只有在對主債務人窮盡一切救濟方法後方可要求guarantor進行債務賠償。suretyship雖然也是指對他人(a second party)的行為、債務等的一種擔保,但在合同中,其屬於獨立和單獨性質的一種擔保,在contract of suretyship中,擔保人和被擔保人的責任同時發生,即擔保人(surety)在此成為了主要責任人(即也負主要責任“principal liability”)之一,故其等同“連帶擔保”或“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不等窮盡對主債務人的救濟方法則可要求surety進行賠償。相比之下,warranty則是對自己本身的行為、產品等的擔保,其對擔保人構成主要責任,是一種絕對的嚴格法律責任意義上的擔保,故其為“單方承諾保證”;在商事交易等中,warranty經常用作指對產品瑕疵、質量、數量的絕對擔保,如我國的“三包卡”之類所作的保證;對於合同而言,warranty指一種十分嚴格的責任擔保,即除非擔保人嚴格按字面意義執行合同,否則合同便應視為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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