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词 | impossibility |
释义 | impossibility n. 不可能性 按事物和法律的本性及正常趨勢,n.不可能性 按事物和法律的本性及正常趨勢,無人能作出者。不可能性分為以下幾類:1事實上的不可能,指與自然進程相矛盾的情形。這種不可能性又可以分為絕對不可能和相對不可能。絕對不可能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如讓地球停止轉動。相對不可能有時又稱事實上不可能,即在特定情況下的不可能,如要甲付款給乙,而甲已死亡;也包括實際不可能,即該行為雖能完成,但必須付出超常的或不合理的代價。2法律上的不可能,指由於某一條法律規則而使之不可能作出。例如,要甲在成年之前設立有效的遺囑。這類行為不應與雖為法律禁止但可能為之的行為相混淆,例如實施盜竊行為。3邏輯上的不可能,指與交易的本質相反的情形。例如,甲明示為自己的利益將財產給乙,卻以將該財產轉讓給丙作為條件。 (→legal impossibility)無人能作出者。不可能性分為以下幾類:1事實上的不可能,指與自然進程相矛盾的情形。這種不可能性又可以分為絕對不可能和相對不可能。絕對不可能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如讓地球停止轉動。相對不可能有時又稱事實上不可能,即在特定情況下的不可能,如要甲付款給乙,而甲已死亡;也包括實際不可能,即該行為雖能完成,但必須付出超常的或不合理的代價。2法律上的不可能,指由於某一條法律規則而使之不可能作出。例如,要甲在成年之前設立有效的遺囑。這類行為不應與雖為法律禁止但可能為之的行為相混淆,例如實施盜竊行為。3邏輯上的不可能,指與交易的本質相反的情形。例如,甲明示為自己的利益將財產給乙,卻以將該財產轉讓給丙作為條件。 (→legal impossibility) See: factual ~; legal ~Q. ~ theorem 不可能定理(指美國經濟計量學者阿羅的著名理論)P.~ of performance (of contract) (合同)履行不能(可作為違約的一種辯護理由以免除違約者的責任,也稱為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 doctrine履行不能學說(指認為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可免除違約責任之原理)Com.: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impracticability和frustration均可用作違約之訴的辯護理由,它們的區別在於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合同的履行不能)為合同法中一原則,指因無法抗拒的情況發生,如合同必要的執行人死亡、合同變為非法等;impracticability(履約的不實際性)的範疇比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廣,指因某種無法預見的意外事故的發生,導致履約極端困難、危險或費用太高,從而可以免除履約責任,如銷售合同中,因無法預見的情況導致合同所規定的貨物不存在等均屬於impracticability的範疇,其也稱為commercial impracticability;frustration(合同受挫原則)為普通法一原則,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均認為,或合同條款規定某物的存在為履行允諾的必要條件,在履約時如果該物因意外事故或不屬於雙方當事人的過失而不複存在,允諾方可免除履行允諾的義務,其也稱為frustration of contract/purpose/the vent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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