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词 | county |
释义 | county n. 〔英〕郡,〔美〕縣 See: foreign~Q.~affairs〔美〕縣行政管理事務/~agent〔美〕少年法庭官員(協助法官負責未成年人的福利事務,也稱為juvenile officer)/~agent office少年法庭官員辦事處(cf.~agent)/~attorney 縣(郡)檢察官,縣政府代理人(指在民事訴訟中)/~auditor縣財務審計官/~board 縣行政管理委員會/~board of equalization 縣稅收均衡委員會/~board of supervisors 縣監事會(cf.~commissioners)/~bonds〔美〕縣債券/~borough〔英〕郡級自治市/~business 縣行政管理事務(cf.~commissioners)/~Business Patterns〔美〕《縣商業年鑒》/~commission〔美〕縣委員會(cf. commissioner),西弗吉尼亞縣法院(其具有遺囑檢驗和某些民事事項管轄權)/~commissioners 縣委員會委員(負責行政管理事務,主要為縣財政、警務以及公司事務,有時還被授予有限的司法權力,有些州被稱為~supervisors)/~corporate〔英〕特別市(指國王命令特許設立的、享有特權的城市)/~corporation〔加〕=~corporate /~council〔英〕郡議會,地方法院/~court〔英〕郡法院(英格蘭和威爾士一種審理民事案件之地方法院,標的可達5,000英鎊)Com. court,〔美〕縣法院(其刑事和民事管轄權以及行政權力依各州的憲法和法規而異)/~court rules〔英〕 郡法院程序手冊/~fair 郡(縣)集市/~head 縣長/~judge〔美〕法官(在縣境內具有管轄權)/~municipality 郡下所設市/~officer縣政府官員/~palatine〔古〕特權領地(指領主享有王權的領地,英格蘭共有三個此種領地:切斯特、達勒姆、蘭開斯特)/~people's congress 縣人民代表大會/~people's court 縣人民法院/~people's government 縣人民政府/~people's procuratorate縣人民檢察院/~power 縣所享有的權力/~property 縣財產(縣有權購置、持有和出售之財產)/~prosecutor〔美〕縣檢察官/~purpose 縣追求之目的(尤指稅收)/~rate〔英〕由郡征收的稅/~road 縣公路/~seat 縣府所在地(也稱為~town)/~sessions〔英〕郡高等法庭開庭期(指在郡裏按季節開審的高等法庭開審期),〔美〕縣法院開庭期/~supervisor縣監事員(cf.~commissioner)/~tax 縣稅/~town〔英〕郡府,〔美〕縣府(也稱為~seat)/~treasurer 郡(縣)司庫,郡(縣)財會人員/~warrant 縣政府出具的付款令(由縣財政局直接支付)P.~of a city or of a town 郡市或郡城(指具有郡司法管理權限的自治市、鎮)O.~and Borough Police Act〔英〕《郡和自治市警察法》/~and City Data Book〔美〕《縣市資料彙集》/~or shire 郡或縣(在英國曆史上,兩者指相同的區劃,因諾蔓征服後曾用shire 替代郡)Com.: 英國目前的 county court體制始建於1846年,其取代了舊有的郡法院和court of request,現在英國共有288個郡法院,其管轄權受訴訟標的和地域的限制,如其能受理標的在5,000英鎊以下的合同和侵權案件,土地稅率在1,000英鎊以下的不動產占有案件,標的在30,000英鎊以下的衡平法案件;地域管轄權則依訴訟提起地或案由發生地而定。county court 中的司法官員有circuit judge 和registrar 兩種,前者由 Lord Chancellor 任命,同時也在 Crown Court 中任職,其可從任律師10年的巴律師或從任律師10年且任過3 年recorder(即Crown Court的業餘法官)的沙律師中挑選;後者則從具有7年律師經曆的沙律師中挑選,其職權主要在於處理訴訟中期請求、小額案件、破產、離婚或海事等訴爭,其判決和命令可向法官上訴或由法官複審。此外,郡法院的chief clerk 主要處理各種行政管理事務,如傳票和文件的送達安排,命令起草和監督其簽署等;bailiff則主要負責送達傳票和簽署判決書和命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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