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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词 discovery
释义 discovery
n.
證據開示(程序)(指法院通知一方當事人,使他了解對方當事人或證人所知道的事實,以便准備庭審的一種程序),發現,被發現物
See: postjudgment~; pretrial~Q.~abuse濫用證據開示,對證據開示請求不予回答(也稱為 abuse of~)/~immunity 證據開示豁免權(指按制定法規定,某些文件資料可不予開示)/~policy 須經發現申請的保險(指須經主張方才支付的一種保險,也稱為claims made policy)/~rule時效始於發現傷害之規則(指侵權法上的訴訟,尤指醫療事故訴訟時效應從受害人發現或應當發現傷害時起算, cf. occurrence rule)/~value 發現價值/~-value accounting 發現價值會計,資源發現價值會計/~value for wasting assets 遞耗資產的發現價值/~-value method 發現價值法P.~of documents 提供證件清單 O.~and inspection of documents(遺失)文據的發現和審查Com.:discovery和disclosure 在訴訟法中均有讓對方知曉證據的含義。discovery(等同documentary discovery)主要適用於民事訴訟程序,其具有強制性,為法院主持進行其有三種方式,一是聽取證詞,二是詢問他方當事人且得到書面答複,三是獲得他方當事人占有的文件及記錄等;disclosure過去多用於刑事案件,由控方向被告方展示某些情況,特定情況下被告方也會向控方披露情況,披露多不帶強制性,但如控方所占有的證據能幫助被告人,根據正當程序規則,該證據必須向被告方披露。英國大法官(Lord Woolf)在其“司法審判參與權”(Access to Justice)報告中建議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用disclosure 替換discovery,由此,民事訴訟中的disclosure則比其在刑事訴訟中的原含義更具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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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