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词 | ejectment |
释义 | ejectment n. (英格兰古法)(普通法)逐出租地之诉;收回土地之诉;驱逐之诉 在英格兰古法中有一种特殊的侵害之诉,即「逐出租地之诉」〔ejectione firmae〕,这种诉讼程式给予被侵占土地的定期承租人以救济,但起初只给予损害赔偿。从15世纪开始这一救济扩大到可以使承租人恢复占有被占租地。后来,这一诉讼程式又被用于可继承完全保有地产的占有权〔possessory titles to corporeal hereditaments〕争议的诉讼中,从而绕过了不动产诉讼中的繁文缛节。但「逐出租地之诉」的程式原只能用于那些根据租地契〔lease〕而有权占有土地的人所提起的诉讼。在此类诉讼中,要求原告证明他与土地所有权人订有租地契,并曾根据租地契进占了土地〔entry〕,以及有驱逐他出租地的第三方〔ouster〕。后来,用于收复可继承不动产的诉讼中时,不得不引进了两层拟制〔fiction〕以满足这些要求,这一通过拟制而进行的诉讼程式得到了英格兰首席法官罗利〔Ch.J.Rolle〕的许可。这两层拟制是指:其一,虚拟的租地契,事实上的原告与名义上的原告,即虚拟的John Doe订有一份租地契;其二,虚拟的驱逐者〔ouster〕,即John Doe被一个虚拟的驱逐者Richard Roe从租地上逐出。Richard Roe,即虚拟的驱逐者,也是名义上的被告,常被称为临时侵占人〔casual ejector〕。具体的诉讼程序以原告的陈述书〔declaration〕开始,陈述书说明争议中的地产已由主张地产权的一方(即事实上的原告)租让于John Doe若干年,John Doe根据租地契进占了土地,其后,Richard Roe进占该租地并将John Doe从其租地逐出。传票送交事实上的被告,即实际占有土地的人〔tenant in possession〕。传票并附有名义上的被告Richard Roe签名的一份通知,通知他在某某时间出庭答辩,否则,Richard Roe将面临缺席审判,其结果是实际占有土地的人将被驱赶出土地。实际占有土地的人如准时参加诉讼和答辩,条件是他必须承认这些拟制的真实性,从而仅仅能依靠所有权〔title〕为其抗辩。1852年,这些拟制被废止,1875年,整个诉讼程式也遭到废止。1852年之后,「逐出租地之诉」被称为「恢复土地占有之诉」。在美国早期,这一诉讼程式也是殖民地法律的一部分,但在多数州经制订法律加以修改,使其在任何土地所有人的土地所有权诉讼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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